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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如期办证,法院判赔违约金维护业主权益|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5-12-1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8年10月,张明远与甲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一号房屋,总价753万余元。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交房,并在交房后360个工作日内完成楼栋首次登记(即“大产证”),以便为贷款购房人代办产权转移登记。

 

张明远依约支付首付款并办理银行贷款,甲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交付房屋。但因与项目总包方乙公司发生纠纷,乙公司拒绝配合竣工验收备案,导致甲公司直至2024年8月29日才取得大产证,并于2024年10月12日最终办妥张明远名下的不动产权证。

 

张明远认为,甲公司逾期近两年未完成产权登记,严重影响其积分落户、房产交易等权益,遂起诉要求甲公司按总房款日万分之一标准,支付自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10月12日的违约金354,300.9元。

 

甲公司辩称:

 

合同补充协议明确约定违约金累计不超过总房款的0.2%(约1.5万元);

逾期系乙公司恶意阻挠所致,甲公司无主观过错;

房屋早已交付使用,业主无实际损失;

日万分之一标准远超合理范围,属变相惩罚性赔偿。

二、裁判结果

 

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明远逾期办证违约金354,300.9元。

 

法院全额支持原告主张,认定:

 

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一计算合法;

合同中“违约金上限0.2%”条款无效;

违约截止日为产权证实际办结之日(2024年10月12日)。

三、法院说理

 

甲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张明远已履行付款义务并委托甲公司代办产权登记,但甲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登记手续,违反合同约定,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上限0.2%”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该条款载于补充协议,系甲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与购房者协商,且显著减轻开发商责任、限制购房者主要权利,根据《民法典》第496、497条,应认定无效。

日万分之一标准符合合同主文约定,且未显失公平

 

虽然补充协议设上限,但合同正文明确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为“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一”,该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认可,不属于过高情形。

违约截止日应为产权证实际办结日

 

因张明远系委托甲公司代办,甲公司负有全程办证义务。在无证据证明业主存在拖延或不配合的情况下,违约金应计算至不动产权证登记完成之日(2024年10月12日)。

第三方原因不能免除开发商对业主的合同责任

 

甲公司与乙公司的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即便逾期系乙公司所致,甲公司仍需先行向业主承担责任,再依法向第三方追偿。

四、律师提示

 

警惕“小字条款”陷阱

 

开发商常在补充协议中设置极低违约金上限(如0.1%、0.2%),此类条款若未显著提示、且明显失衡,法院可认定无效。

“日万分之一”是主流司法标准

 

在北京地区,商品房逾期办证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一计算已被大量判例支持。

委托办证 vs 自行办证,违约截止日不同

自行办证:开发商完成大产证 + 通知领取材料后,合理期限内即终止违约;

委托办证:开发商须将产权证办至业主名下,以实际登记完成日为截止日。

开发商推责给施工方?法院不认!

 

合同具有相对性。无论逾期原因是否在第三方,开发商都必须先对业主担责。

维权要保留关键时间节点证据

 

如交房通知、大产证取得时间、办证通知、契税缴纳凭证、产权证登记日期等,这些直接影响违约金计算期间。

本文由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旨在提醒:购房合同中的“补充协议”并非不可挑战。面对开发商设置的极低违约金上限,业主完全有权主张按合理标准索赔。尤其在委托办证情形下,违约金可计算至产权证实际办结日。专业律师可帮助识别无效条款、精准锁定违约期间,最大化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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