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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违法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12-22


离婚时,通常会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债务的分担。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多数情况下,夫妻感情破裂的双方,能够理智地对待离婚、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问题,对于财产,或协议处理,或听从法院判决。但也有个别人,或是觉得自己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直接贡献较大,或是觉得离婚对自己造成的伤害较大,为寻求内心的平衡,希望自己在离婚时能获得更多的财产。为达到这一目的,这些人不惜采用违法手段侵占或试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比如:有的人采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等手段,力图使该财产在离婚时不被分割,以达到个人占有的目的。有的人为了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的方便而拆卸共同财产,因此造成共同财产的毁损或贬值。也有个别人为发泄愤怒,自己不想要的财产,也不让对方获得的,采用打碎、涂抹等手段毁损共同财产。有的人则是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试图用共同财产偿还伪造的债务,然后再从“债权人”手中获得该财产,从而达到侵占共同财产的目的。

 

  为了惩治这种违法行为,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规定对于保护夫妻共同财产不被非法侵害,惩罚违法行为,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对于该规定的理解与把握,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违法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

 

  为了便于表述,本文把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统称为违法侵占夫妻共同财产。

 

  违法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按照婚姻法条文的规定是“离婚时”,而对“离婚时”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理解就是离婚诉讼期间,即从起诉离婚到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的期间。广义的理解是从一方着手离婚开始,一直到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法律文书生效。我个人倾向于做广义的理解,因为夫妻一方违法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论是发生在起诉离婚前还是起诉离婚后,都同样侵害了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是对另一方合法财产权益的侵犯,只是起诉离婚后的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对民事诉讼行为的妨害,性质更恶劣。而且,单从字面解释,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也是以“离婚时”开头,这三个法条中的“离婚时”都是抽象的概念,并非特止从起诉离婚到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的期间。

 

  之所以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原因还在于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因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一定是发生在诉讼期间,但对该款规定,单从字面看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前款规定的违法侵占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均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制裁;另一种理解是:前款规定的违法侵占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中,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制裁。我个人觉得,婚姻法第四十七第一款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夫妻共同财产不被一方违法侵占,因此不应将违法侵占行为局限于离婚诉讼期间,而应从一方着手离婚开始,对于离婚诉讼期间发生上述违法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兼具有妨害民事诉讼的性质,可以另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二、不分或少分的范围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一方有违法侵占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违法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由于婚姻法没有明确“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财产范围,实践中对该条规定也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是不局限于违法侵占的财产,而是在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时,均应按照“可以少分或不分”的原则处理。理由是婚姻法只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违法侵占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并没有把少分或不分的财产明确限定为被非法侵占的财产,而且被毁损的财产中,大部分已不具备分割价值,伪造债务被认破的,就没有具体对应的财产,所以不可能局限在违法侵占的财产范围。另一种理解是可以少分或不分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指被隐藏、转移、变卖的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是被毁损财产的价值范围,伪造债务的应是伪造债务已经实际侵占的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的财产数额,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我个人倾向于第二种理解,违法侵占行为受到的惩罚应当与违法侵占财产的多少相适应,不应超过违法侵占财产的范围或价值。而且,离婚后发现对方有违法侵占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也是仅局限于违法侵占的财产,对于在离婚诉讼中已经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不会通过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分割。

 

  三、不分或少分的适用

 

  离婚时,一方违法侵占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发现的,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解决。另一方在离婚后发现的,可以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分割被违法侵占的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隐藏、转移的财产,发现后直接对隐藏、转移的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变卖的财产,发现后如果还能追回原财产,对原财产进行分割,因追回该财产要承担的违约责任,由违法侵占财产一方个人负担。如果因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等原因而无法追回原财产,则直接对变卖价款予以分割,分割时还应考虑变卖行为是否给夫妻共同财产造成损失。对于一方毁损财产的,分割其他财产时在被毁损财产的价值额度内对该方毁损财产的情形一并考虑,被毁损财产尚有残值的也应一并分割。伪造债务的,在离婚诉讼中能证明一方是伪造债务的,除对该方要求分担债务的主张不予支持外,还要在分割其他财产时在伪造债务的数额内对该方伪造债务的情形一并考虑。如果是在离婚后发现一方在离婚时伪造债务并已经获得法院的支持,又因离婚判决往往是对财产分割和债务分担进行一并处理,为了不影响其他财产分割的稳定性,可以不通过再审程序解决,而是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直接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对伪造债务一方因伪造债务而侵占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方违法侵占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对违法侵占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是否少分或不分?如果少分或不分,是少分还是不分?少分多少?均根据违法侵占财产的情节、性质恶劣程度来确定。

 

  对于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是离婚后要求分割另一方因伪造债务已经侵占的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容易贯彻少分或不分的原则,但对于一方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在离婚诉讼中认定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如何体现出对毁损财产一方或伪造债务一方的少分或不分,是比较不好理解的,下面以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为例予以说明。

 

  如果一方毁损财产的价值是5万元,要想在分割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时体现出对毁损财产一方的少分或不分,则另一方需要比毁损财产一方多分得不少于5万元,不超过10万元。具体解析是:先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每人分出5万元,并用毁损财产一方分得的5万元直接赔偿其毁损的财产,然后再对5万元赔偿款进行分割,并在分割5万元赔偿款时体现出对毁损财产一方的少分或不分。如果对毁损财产一方不分,则另一方分得全部5万元赔偿款,这样一共比毁损财产一方多分得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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