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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卖房被判定无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9-0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唐女士起诉称:我和潘先生是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们共有一套房产,但是没有房产证,后我两因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在诉讼离婚期间,丈夫潘先生和被告高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诉争房屋卖给了高先生,卖价15万元。诉争房屋是我和潘先生的共有财产,潘先生未经过我同意,擅自将诉争房屋卖掉,请求法院判令潘先生和高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高先生腾退房屋。

  二、被告辩称

  被告高先生答辩称:我不知道诉争房屋是潘先生和原告唐女士的共有财产,我属于善意第三人,请求法院保护我的合法权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唐女士和潘先生原是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套房产,但是一直没有取得房产证,后两人诉讼离婚,在离婚期间,潘先生未经过唐女士同意,便将诉争房屋作价15万元卖给了被告高先生,唐女士得知后不服,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潘先生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潘先生退还15万元购房款给高先生。

  五、律师点评

  专业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作为房屋共有人的唐女士,对潘先生卖房一事并不认可,所以潘先生和高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所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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