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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 解析一件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件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12-2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系化名。
    本文系房产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张奥兄弟姐妹共计8人,即张奥、张晶、张晨、张世仁、张志江、张志辉、张军、张顾。苑1系张晶之子即张奥等人的侄子。张奥父母均于早年去世,张奥终生未婚娶,亦无子女。
    2012年年初,张奥被诊断患癌症。2012年3月8日,张志江、张志辉、张军为张奥在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就诊手术支付医疗费4.8万元,报销金额1.8万元由张志江、张志辉、张军领取。2012年9月20日,张奥因病去世。张奥去世后,张志江、张志辉、张军为张奥操办了丧葬事宜。国家有关部门给付张奥的丧葬费5000元,由张志江、张志辉、张军领取。张奥去世后,张奥名下的2013年年度和2014年年度的土地确权费一直由张志江、张志辉、张军领取。张奥名下的存款2500元由张志江、张志辉、张军支取。
    张奥分家所得北京市房山区甲1号宅院一处,张奥生前一直在该宅院居住生活。该宅院建有东房2间、北房2间。
    2003年2月12日张奥和张晶、张志江、张志辉、张军达成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张奥、张晶同住一院,达成协议:1、张晶 1998年翻盖北房时,将张奥居住的北房三间中西头一间拆除占用,经协商,张晶给付张奥拆房补偿款7000元。另张奥院内东边两间有张晶一间,该两间房屋归张奥所有,张奥给付张晶 800元。……5、若遇到张奥有病或者百年后事的料理,一切与张晶无关,他人不得干涉。张奥百年后房屋的产权,谁抚养就归谁。房屋折价款当场付清。
    2012年7月7日,已患胆管癌的张奥立代书遗嘱一份,该遗嘱内容为:因本人身患绝症,为防止日后发生纠纷,立此遗嘱。本人财产为白净是房山区乙2号房屋内房屋4剑,其中东房两间,北房两间及围墙。上述财产待本人去世后全部归苑1继承。苑1一直主要照顾我的生活起居,在我查出癌症后,积极帮助我治疗,花费了大量的费用,这是我真实的意愿,任何人不得干涉。遗嘱一式三份,立遗嘱人和两个见证人各一份。立遗嘱的地点为北京市房山区某法律服务所。该遗嘱上按捺有张奥的指纹,及代书人王,及见证人张、王。并于当日拍摄了录像,刻录光盘。该光盘内容为张奥认可其生活主要是由苑1照顾,同意自己财产归苑1所有。
    张奥去世后,张奥的几兄弟因遗嘱集成不能协商一致发生争执,遂苑1为主张上述遗产的所有权归其所有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3月2日判决确认张奥所有的遗产归苑1所有。法院判决后,张志江、张志辉、张军不服提起上诉,该案件 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年5月28日,张志江张志辉张军起诉至法院,要求苑1给付张志江张志辉张军为张奥支付的医疗费5.3万元、丧葬费1.9万元及交通费2000元。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苑1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张志江、张志辉、张军为张奥垫付的医疗费、交通费合计2.5万元。
    二、驳回张志江、张志辉、张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范1不服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遗产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遗产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依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苑1继承了张奥的遗产,因此依法应清偿张奥的相应债务。
    本案中,张志江、张志辉、张军为张奥治疗病症垫付了医疗费和交通费,此费用为张奥生前所签债务,应当由继承人苑1负责清偿。因此3人要求苑1支付为张奥治病所垫付的医疗费和交通费,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其中医疗费根据医疗费报销单确认,3人领取了医疗费报销金额以及张奥名下的土地确权费、存款应予扣除。
    而本案中3人所主张的交通费,法院酌定为500元。而为张奥办理丧事,为张志江张志辉张军在内等人的义务,因此产生的费用不属于张奥的生前债务,因此张志江张志辉张军要求苑1承担,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如果您还有更多关于房产类的咨询,欢迎拨打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的联系电话134260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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