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房产诉讼

律师介绍
执业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房产诉讼 >

房产纠纷律师 点评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12-21


  本文系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一)案件事实

  1、祁山于2014年5月10日委托高颖将北京市某涉案房屋出租。2014年5月19日,高颖与罗洋签订租赁协议,罗洋支付了三个月租金及押金后入住。2014年8月20日,高颖发现罗洋已经失踪,万芳在此居住。万芳称自北京俏帮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租了涉案房屋。此后祁山多次要求万芳腾退房屋未果。祁山诉至法院要求万芳腾退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2、万芳辩称,祁山可以主张租金但不可以主张返还原物。罗洋失踪,与万芳无关。万芳通过中介租赁了涉案房屋,也得到了祁山的钥匙及水、电卡,具有合法使用权。万芳具备合法的承租权。祁山将相关房屋信息、水、电卡都交给了中介公司,对于万芳构成了表见代理。
  3、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登记为祁山单独所有。
2014年8月20日,罗洋未依约支付租金,祁山还称罗洋未缴纳房租后其已经解除了与罗洋之间的合同。祁山称其未允许罗洋转租涉案房屋。
  万芳称其自北京俏帮客房地产经纪公司手中承租涉案房屋,俏帮客公司带其查看了涉案房屋,交付水、电卡,但其并没有查看房屋所有权证。并提交了房屋租赁协议,印有俏帮客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3张,以证明租金、押金、有线电视费等。
 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房屋所有权证、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北京房屋租赁协议、收据等在案佐证。

 (二)法院观点

  本案中尽管依据现有当事人陈述及举证情况,尚不知悉完整转租链条,但依据万芳与俏帮客公司之间所签北京房屋租赁协议以及万芳支付押金、租金的收据,能够确定万芳系通过租赁方式使用涉案房屋,而非强占涉案房屋,其系涉案房屋的次承租人。
  祁山具备了要求万芳腾退房屋的权利。万芳仍拒绝腾退涉案房屋,理应向祁山支付自2014年9月25日起的房屋使用费,房屋使用费标准参考祁山向罗洋出租涉案房屋的租金标准。
 
 (三)判决结果

  1、万芳万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自北京市朝阳区房屋中腾退;
  2、万芳万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祁山祁山支付房屋使用费(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按每月6500元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安居房地产网靳双权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现有祁山的举证,能认定在2014年9月24日,祁山与承租人罗洋就涉案房屋的租赁合同合意进行了解除,此后祁山具备了要求万芳腾退房屋的权利。现万芳仍拒绝腾退涉案房屋,理应向祁山支付房屋使用费。所以祁山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而万芳称系俏帮客公司承租了涉案房屋,但签订房屋时并未查看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且未对俏帮客公司之间对于涉案房屋享有何种权利进行核实。俏帮客公司为一家房产经纪公司,持有多家待出租房屋的钥匙及水、电卡属于合理范畴内情形,万芳据此情形认为俏帮客公司构成表见代理的意见应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靳律师认为法院判决万芳腾退房屋并支付租金是于法有据的。同时提醒广大的租客一群,承租房屋时,对于中介公司的资质与房屋权属问题应进行详尽的审查,以免给自己与他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与困扰。
  如果您有类似问题欢迎拨打靳律师电话,靳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