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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依据分家单起诉至法院确认房屋使用权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1-0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穆青诉称:请求判令: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X镇X村登记在穆牛名下的宅院的正房五间的一半判归穆青所有。

  二、被告辩称

  穆牛辩称:不同意穆青的观点,请求驳回穆青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穆青与穆牛系兄弟关系,穆青为兄。其父亲与母亲均已去世。穆涌系穆青、穆牛之兄长。涉诉房屋,建于1950年代。

  穆青提交《分家单》:立分家字据人穆牛、穆青、穆涌,因有老宅院壹处,内有瓦房伍间及院落、厕所等。因穆牛年幼。所以穆涌、穆青哥俩分瓦房西截两间半。其余完全归穆牛情受。壹玖六八年十月十日。中监人:王洋、王宏志;族中人:穆晃、穆邹;立字人:穆涌、穆牛;代字人:王余。

  穆青提交的《协议书》载明:座落在X村×号系穆涌、穆青、穆牛三人共有财产(房产权已分清,见分家单)。现由穆涌一户居住,因该房需维修或翻建,故对该房产翻建或翻建后的所有权,作出明确约定:一、翻建或翻建后的房屋产权仍按原分家单约定的产权人所有;二、允许穆涌夫妇二人在该院落居住至死亡。该协议一式四份。穆青、穆涌、穆牛三人签字并摁手印。

  四、法院判决

  确认位于北京市顺义区X镇X村登记在穆牛名下的宅院中的北正房西数一、二间为穆青所有,北正房东数一、二间为穆牛所有,中间一间正房穆青、穆牛共有,穆青、穆牛各占百分之五十的份额。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为分家析产纠纷。穆涌、穆青、穆牛系兄弟三人。穆青依据《分家单》主张涉诉房屋中一半的房屋归其所有,穆牛对《分家单》不予认可,并主张母亲口头承诺房屋全部归其所有。

  第一,涉诉《分家单》的真实性及效力问题,第二,双方当事人之母是否将涉诉房屋分给穆牛。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穆青提交《协议书》、证人证言、录音。其中,《协议书》为双方当事人及穆涌于2009年8月9日签订,《协议书》就涉案房屋明确约定系三人共有财产,且产权已分清,据此律师认为,在签订该协议之时已不属于当事人父母的财产,涉案房屋已在兄弟三人之间进行了分割,当事人对房产分割予以认可。律师认为,穆青提交的两份《分家单》分别载明由穆涌、穆青存执,穆涌、穆青对《分家单》的意见一致,均认可《分家单》的真实性,故穆青持有两份《分家单》不违反常理。

  相关规定: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故,确信涉案《分家单》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故认定《分家单》是真实的。

  穆牛辩称,其年幼不知情,没有签字,《分家单》不成立。律师认为,对于由父母主持,将他们的共同财产在子女之间进行分配,是父母对其共同财产的处分,实际上是赠与行为。子女中某一人没有参与,只影响他本人的赠与行为不成立,其他参加人与其父母之间的分家是成立的。

  关于当事人之母是否曾许诺将涉诉房屋给穆牛,律师认为,根据本案所查,分家的事实发生在1968年,早于穆牛主张的其母许诺房屋给他的时间,由于分家事实在前,此时权属已经在穆涌、穆青、穆牛之间进行了分配,母亲已无权就涉诉房屋再行进行分配。故,如法院所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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