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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 ——不能办理房产证的房屋能否继承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5-09


原告诉称
张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析产分割位于B市1号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拆迁安置利益。2、依法继承分割被继承人陈小生前取得的拆迁安置利益。
被继承人陈小与李大系夫妻,婚后共同生活在B市1号。二人生育五个子女,即长子张一,次子张二,长女张三,次女张四,小女张五,2009年,父亲李大将其个人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及家庭财产中析出,并将其取得的全部份额赠与次子张二。2010年,陈小就分家析产事宜与张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将其中x号宅基地及现有地上建筑物的权益归张二所有,x号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权益归母亲陈小所有,自此双方再无争议,如遇拆迁,任何一方均可以与拆迁人签署补偿协议。
2015年1月24日,李大去世,2015年11月,X村拆迁,陈小就x号宅基地及现有地上建筑物与拆迁人签署了拆迁安置协议,因其本人行动不便且不会书写,便将办理一切手续的相关事宜全部委托给长女张三,并表示其取得的拆迁安置利益暂由张三掌管,待其百年后由三个女儿继承,2016年9月6日,母亲陈小因患肠梗阻去世,此后,张五与被告等人因拆迁款分配问题发生争议。
张五得知陈小因x号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拆迁共分得两套两居室及数十万拆迁安置补偿款,拆迁款发下来后,一直由张三保管,两套房屋也一直由其掌控。张五多次向其索要无果,张五认为该拆迁安置款及安置房屋中,应当有其个人的份额,张三扣留不给侵犯了其个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张三、张四辩称,认可双方身份关系,陈小的拆迁利益是其个人财产,生前已赠给张三,不同意张五的诉讼请求。
张一辩称,应该法定继承分割。
张二辩称,1号房屋于2010年12月11日经法院处理,南房五间即由陈小所有,2015年11月19日房屋拆迁所得1182580元拆迁款,并购置T小区两套房屋,剩余货币补偿款547480元,属于陈小全部遗产。陈小在世时,我也尽了赡养义务,其于2016年9月6日去世,我有权继承母亲上述遗产。
 
本院查明
李大与陈小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二子三女,长子张一,次子张二,长女张三,次女张四,小女张五。李大于2015年1月24日因死亡注销户口,陈小于2016年9月6日因死亡注销户口。
2010年,就B市1号院内房屋归属问题,经本院主持调解,张二与陈小达成一致,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双方协议如下:一、B市1号(如图)宅基地及现有地上建筑物的权益归张二所有,将来发生拆迁、置换等情形,其相应的补偿利益均归张二所有;宅基地及现有地上建筑物的权益归陈小所有,将来发生拆迁、置换等情形,其相应的补偿利益也归陈小所有;…。
2015年11月19日,张三代陈小(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B市1号院内陈小的被拆迁房屋签订《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主要约定陈小共获得拆迁补偿款、补助费1182460元。
2019年3月6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复函本院“B市1号院内房屋,均尚不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条件”。
张三提交拆迁款发放凭据一张,显示扣减购房款后,实际发放的拆迁补偿款、补助费为547480元,张三主张已由拆迁公司于2015年12月直接汇入其账户。张三主张该部分拆迁款,因其与陈小共同居住生活,其中用于陈小日常生活、医疗支出及去世后丧葬费用共计96272元,余款40余万元因已经陈小同意打入张三账户,应属于张三所有,并非陈小遗产。
经询,陈小未留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且陈小各继承人未就陈小所得拆迁利益形成书面分配协议。
 
裁判结果
一、张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给付张五、张四、张一、张二B市1号院拆迁补偿款各8万元;
二、驳回张五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B市1号院内房屋经本院调解处理,已明确由张二及陈小分别所有,并划分了各自所有的具体房屋位置。2015年,该院落房屋面临拆迁,张二据此所得的拆迁利益,与陈小及其他兄弟姐妹无关,陈小据此获得的拆迁补偿款、补助费1182460元,系其生前取得的拆迁安置利益,在其死后,是否应予以分割即本案争议的焦点。
陈小在拆迁过程中获得了两套安置房屋的购房指标,且通过签署《承诺书》的方式自愿放弃该指标,并将购房指标无偿让渡给张三,并同意拆迁人从其拆迁补偿款中直接扣除张三购房所需的房款,此后,张三签署购房协议并实际入住房屋,上述行为应视为陈小将购房指标及相应购房款赠与给张三,故陈小在其生前已就该部分财产做出了处分,在其死后,不应再作为其遗产在继承人中予以分割。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视频档案资料,完整记录了陈小签署货币补偿协议、委托书、承诺书等其他拆迁文件的过程,视频中,陈小神志清醒、对工作人员提出的问题均能及时反应、回答,工作人员亦对其所签署文件作出解释说明,故其所签拆迁文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张五所提交的录音,内容冗长,日常对话居多,对拆迁利益的处分情况表意不清,不足以推翻陈小所签署的承诺书等拆迁文件的效力。对于剩余拆迁补偿款547480元,现并无证据证明陈小有一并将其赠与给张三的意思表示,张三代为领取剩余拆迁补偿款的行为并据此认为归其所有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故该部分款项应作为陈小的财产,在其死后,根据实际剩余的数额,在其继承人中予以分割。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根据现有证据,陈小与张三长期共同生活,由张三养老送终,张三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故法院在考虑已实际支出的费用基础上,就剩余拆迁补偿款的分配金额予以酌情判定。
当事人提举的其他证据材料或发表的其他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本院不予一一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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