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房产诉讼

律师介绍
执业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房产诉讼 >

房产律师——未继承房产遇拆迁,拆迁所得安置房属于遗产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5-10


原告诉称
原告张一、张二、张三、张四共同诉称:四原告与被告李一五人系姐弟关系。被告李小一系李一儿子。我姐弟的父亲李大于2003年4月24日去世。母亲陈小于2016年8月22日去世。
父亲李大、母亲陈小生前于1980年前后陆续在X村修建九间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并于1992年11月在土地管理局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四原告自幼在该房屋长大。父母在世时一直由父母居住,多余房屋对外出租。父亲去世后整院房屋都出租在外。2017年8月,X村进行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该房屋涉及拆迁。镇政府、C公司作为拆迁人,被告李小一作为被拆迁人,就李大、陈小名下的土地房屋于2017年8月30日签订一份《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
原告认为,该房屋土地属于父亲李大、母亲陈小的遗产。该房屋土地被拆迁后所获得的拆迁利益应属于李大、陈小的遗产。四原告自幼由李大抚养长大已形成养父养女关系。李大、陈小年老后四原告也尽了赡养及养老送终的义务。四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应与被告李一共同分割父亲李大、母亲陈小的遗产。
可被告李小一代表家庭与镇政府、C公司签订拆迁协议后,仅向四原告每人支付了10万元,其他拆迁利益却拒绝向四原告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具体诉讼请求为: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位于X村宅基地的土地房屋被拆迁后的拆迁利益为李大、陈小的遗产;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位于X村宅基地的土地房屋被拆迁后的拆迁利益由四原告与被告李一共同分割,各得五分之一;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小一、李一共同辩称:不同意四原告诉讼请求。李大、陈小遗产范围仅为北正房五间、东西厢房各二间,共九间房。宅基地虽登记在李大名下但并不归其一人享有,李小一也应是涉诉宅院所有权人。拆迁时李大已经过世,丧失拆迁权益补偿的权利。李大在去世前留有遗嘱,遗嘱符合法律形式,将属于自己的所有财产给李小一,故其遗产应按照遗嘱处理。
认可X村1号宅基地登记使用权人为李大。认可原告提交照片的真实性。认可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但生效判决并未确定遗产范围。原告提供派出所证明格式与派出所为被告出具证明格式不一致,且存在多处错误信息,对派出所证明真实性不予认可。为李大夫妻看病不代表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李大夫妻生前与李一一家共同生活,李一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认可拆迁时对李大房屋补偿属于遗产,安置面积及其他补偿并不属于遗产。
拆迁后原被告口头协商由被告李一给四原告一人十万元作为该宅院拆迁补偿,被告已经将40万元给付原告。
 
本院查明
X村1号号(以下简称涉诉宅院)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为李大。李大与陈小系夫妻关系,李大于2003年4月去世,陈小于2016年8月去世。李一系李大与陈小之子,李小一系李一之子。张一、张二、张三、张四为陈小之女,为李大之继女,四人随母亲陈小至涉诉宅院处与李大共同生活时均未成年。张一、张二、张三、张四成年后均在山西定居。李小一的户口登记在涉诉宅院并在涉诉宅院居住。张一、张二、张三、张四、李一的户口均未登记在涉诉宅院上。
2003年2月16日李大立代书遗嘱一份,内容为:我李大最近总觉得身体不太舒服,等我百年之后把我的全部财产归我大孙子李小一所有,其它人员不得干涉,我口说无凭,立据为证。
2017年,因改造土地开发项目,涉诉宅院被纳入拆迁范围。2017年8月30日,C公司、镇政府作为拆迁人(甲方),李小一作为被拆迁人(乙方),双方签订《拆迁协议书》。该《拆迁协议书》载明:乙方家庭人口共2人,分别是李小一、陈小;甲方应支付乙方拆迁补偿补助款共计人民币2,326,717元,其中,宅基地区位价补偿款620,393元,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补偿款476,674元,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各项补助与奖励费1,229,650元;乙方的定向安置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308平方米。2017年10月21日,李小一向张四转账40万元,由张一、张二、张三、张四每人分得10万元。
四原告以镇政府、C公司、李小一为被告提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请求确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无效。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并作出判决,驳回了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四原告不服判决向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四原告上诉,维持原判。生效判决确认李小一隐瞒涉诉宅院拆迁时陈小已去世事实属于欺诈,对于拆迁协议中所涉给予陈小拆迁利益属于C公司、镇政府可行使撤销权利部分。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一、张二、张三、张四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原被告双方对于涉案宅基地上属于被继承人李大夫妻房屋及对应房屋应得相应补偿款并无争议,对此法院予以认可。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1.遗嘱的效力;2.相应优惠购房面积是否属于遗产;3.涉案宅院中附属物折价款中属于李大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被告提交的遗嘱没有遗嘱人签名,违反法律规定形式,遗嘱无效。
不管优惠购房面积按照何种方法计算,均不改变优惠购房面积是针对被拆迁人特定群体的性质,涉案宅院中被拆迁人仅为李小一,原告主张优惠购房面积属于遗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宅院设备及附属物共计补偿款为62,782元。被告辩称占有大部,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对此法院对设备及附属物折款按照李大夫妻与李小一各占一半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在析出他人共有财产后的部分属于被继承人遗产。
涉案宅院中除李大夫妻所有房屋外尚有李小一相应建筑,拆迁补偿利益中应先析出李小一所应获取拆迁利益,其余对应李大夫妻建筑所获得补偿款为遗产。原被告双方均一致认可被告李小一已经支付给原告40万元为继承款项,故一并处理。因原告收到继承款大于其应得继承款,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