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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房屋共居人均有权享有拆迁补偿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5-13


原告诉称
原告王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析出二原告对登记在李大名下的位于B市5号宅院的拆迁应得补偿款及优惠购房指标。
李大与陈小系夫妻关系,李一与李二系二人之子。王一与李一系夫妻关系,李小一系二人之女。位于B市5号宅院登记在李大名下。2011年该宅院被拆迁。原、被告均系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均在被告处未进行分割。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被告被告李大、陈小、李一、李二共同辩称:根据拆迁协议被拆迁人是被告李大,被拆迁的宅院位于B市5号,该宅院登记在李大名下。宅院内的所有房屋均为被告李大和陈小1990年所建。被告李一与原告王一于2007年结婚,结婚前由被告李大和陈小将房屋进行了装修。
该处宅基地拆迁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513422元,房屋重置重新价347685元,这两笔钱共计861107元,应当由李大和陈小享有。各项补助和奖励费依照拆迁文件约定搬家补助费3000元是按照一个宅基地使用证给的3000元,提前搬家奖2000元也是按照一个宅基地使用证给的,工程配合奖52824元是按照宅基地面积352.16平方米乘以150元为52824元,这些钱不能分割,应当归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租房补助奖和季差补助费这两笔钱每人13500元,应该支付给原告和李一了,后来的补差也给双方了。
电话移机费是李大报装的,四个空调的钱也是李大装修的,空地补助费32648元是李大的宅院内的空地钱,也是归李大所有,装修补偿费43835元1993年所建评估的钱,分户款104619元,拆迁时候户口本上是六口人,当时只有李二没有结婚,这104619元给了李二,有线电视是李大的400元。
综上,根据拆迁补偿协议所有的款项除了房租补助是分配到个人,但是李大和陈小已经给了原告了。从拆迁一直到2014年二原告一直和被告共同生活,吃饭和生活的费用还有取暖的费用也是由李大支出,年终还要给王一一万元。王一和李一买车开奶茶店曾经向李大借过15万元和12万元,是王一借的,当时因为是一家人没有打条,一个是2012年买车借的12万元,2014年办奶茶店向李大借了15万元。
另外关于涉诉拆迁安置房屋问题,现在六口人按照拆迁政策一个人54平米,共320多平米。选房的时候王一打闹选房现场,原来说给他们选个大的,现在四套都是82多平米,其中三套有都登记在其他人名下了。选房之前王一没有对选房提出异议,现在提出要离婚和分家。现在李大名下只有一套82平米的房子可以分。如果调解我们可以将这套房子给原告。
 
本院查明
被告李大与陈小系夫妻关系,李一与李二系二人之子。原告王一与被告李一于2006年5月17日登记结婚,二人于2007年9月12日育有一女李小一。双方婚后因琐事经常发生纠纷,2018年6月,原告带着女儿李小一离开原住处,单独居住。后王一向本院提出离婚。本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王一与被告李一离婚;二、婚生女李小一由原告王一抚养……”。
被拆迁的宅院位于B市5号。该宅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在李大名下。2011年12月3日,李大(乙方)作为被拆迁人与北京盟科置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
拆迁后,2018年7月1日,李大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定向回迁安置购房协议》以单价每平米2295元,总价189567元的价格购买了坐落于B市1号的房屋(以下简称:1号房屋),房屋面积为82.6平方米。
2018年6月29日,李大、李二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定向回迁安置购房协议》以单价每平米2370元,总价194885.10元的价格购买了坐落于B市2号的房屋(以下简称:2号房屋),房屋面积为82.23平方米。
2018年7月2日,李大、陈小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定向回迁安置购房协议》以单价每平米2205元,总价182110.95元的价格购买了坐落于B市3号的房屋(以下简称:3号房屋),房屋面积为82.59平方米。
2018年7月3日,李一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定向回迁安置购房协议》以单价每平米3084.82元,总价255854.70元的价格购买了坐落于B市4号的房屋(以下简称:4号房屋),房屋面积为82.94平方米。
关于选房情况,经询问,被告称:当时选房的时候我们叫原告了,原告在选房现场,原告提出两套房子都写原告的名字,她也没有说选房的方案,因为就原告提出的方案发生争议了,原告走了,她也没有签字,所以就写了别人的名字。我方家庭被拆迁人是六个人,每人54平米。我们家的指标放在一块选了,当时选房选了1001、702、401、4号共四套房屋。现4号房屋是空置的,没有装修。4室房屋写的是李一的名字,四套房屋基本上都是82平米左右,李一的房屋最大是82.94平米。对此,原告称:选房过程是有的参加了,有的没有参加,具体哪次去了记不清了。
另,经询问,被告李大称:涉诉宅院北侧原有五间正房,是1990年建设我出钱建的;西厢房五间,也是1990年我出钱建的;东厢房五间是1991年年底我出钱建的。对此,原告称:认可被告所述。
庭后,原告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一份,载明:鉴于本案诉争房产中位于B市4室的房屋属于被告未实际占有的情况,故我方要求贵院将该处房产的所有权确认为我方所有,并向我方交付房屋钥匙、房屋发票、收据等,并待可过户时配合过户。但是,该房不够我方实际拥有的平米数,我方要求被告按照市场价格对我方进行补偿。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一与李小一支付拆迁补偿款二十六万三千一百七十三元;
二、坐落于B市4号房屋的所有权益归原告王一与李小一享有,被告李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将该房屋的购房合同、发票等购房手续以及房屋钥匙交付给原告王一;待上述房屋具备过户和产权办理条件之日起三十日之内,由被告李大、陈小、李一、李二配合原告王一、李小一办理产权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三、原告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李大支付购房款二十五万五千八百五十四元七角;
四、被告李大、陈小、李一、李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一、李小一支付房屋补偿款二十万零四百八十元;
五、驳回原告王一与李小一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通过庭审,本院根据各方当事人诉辩基础中的要件事实,排除无争议事实后,确定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有以下几个方面:涉诉定向安置房权属份额的确定问题以及案涉拆迁款的分割问题。关于案件争议焦点本院将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述和分析。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按血缘、姻缘关系另组建家庭并对原家庭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而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
分家析产系是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就案涉拆迁补偿款的分割问题一节。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拆迁房屋系李大与陈小出资所建。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补偿款347685元以及装修补偿费43835元应由李大与陈小所有。针对宅基地区位价补偿款、空地补助费与分户补偿款,根据宅基地使用权情况以及共居关系情况,法院酌情分割。
根据《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内容可知,被拆迁家庭人口六人,户主李大,之妻陈小,之次子李二,之长子李一,之长子媳王一,之孙女李小一。搬家补助费3000元、提前搬家奖2000元是针对拆迁家庭的,王一、李小一各享有其中的六分之一。工程配合奖是对被拆迁家庭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所给予的补偿,故工程配合奖52824元应为被拆迁家庭所有,王一、李小一各享有其中的六分之一。房租补助奖64800元、季差补助费16200元是针对个人分发的,王一、李小一各享有其中的六分之一。综合上述分析,本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确定王一与李小一应当享有的拆迁款的具体数额。本案涉诉的拆迁款由李大领取,故此,应当由李大向王一与李小一支付其应得的拆迁款。
涉诉定向安置房权属份额的确定问题。
拆迁后,被拆迁人李大、陈小、李二、李一、王一以及李小一每个人享有54平米的优惠购房指标。李大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定向回迁安置购房协议》购买了1号房屋,房屋面积为82.6平方米。李大、李二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定向回迁安置购房协议》购买了2号房屋),房屋面积为82.23平方米。李大、陈小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定向回迁安置购房协议》购买了3号房屋,房屋面积为82.59平方米。2018年7月3日,李一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定向回迁安置购房协议》购买了4号房屋,房屋面积为82.94平方米。
法院根据当事人所享有的优惠购房指标以及购房款的出资情况,综合确定4号房屋的所有权益归王一、李小一享有。被告李大应当将该房屋的房屋钥匙、购房发票等购房手续交付给原告。关于原告所提过户请求,待房屋能办理产权登记以及过户手续时,被告应当配合原告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另,4号房屋当时购买时的总价款为255854.7元,该款项由李大支付给开发商,故应由原告支付给李大。按照当时的拆迁政策二原告共享有108平米的购房指标,4号房屋为82.94平方米,对于被告所占用的属于二原告的购房指标,应当由被告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价格本院按照当时拆迁的相关规定,结合选房的相关具体事实情况酌情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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