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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 ——使用父母工龄购买房屋具体价格无法查明法院可酌情确定补偿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6-05


原告诉称
李某强、李某清、李某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市房屋房产份额的34.5%(房改房时父亲李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升值部分价值1380000元)为李父个人拥有,并由子女依法继承。
原、被告系亲兄弟姐妹关系。原、被告之父李父(于1997年12月16日注销户口)之母李母(于2016年5月12日注销户口)现均已去世,父亲生前,单位分配给其位于北京市房屋一套(面积70.71平方米),父亲去世后,恰逢父亲单位房改,母亲作为遗孀,以其名义参加房改,房改时,按政策规定,面积70.71平方米乘以单价1450元,本应缴纳房款102529.5元,但因含有父母工龄,折算后实际向单位缴纳购房款55035元。该房款含有李父生前35年工龄折扣房款的福利,也含有李母生前12年的工龄,李母获得该房屋所有产权。
被告在此期间,也将母亲李母与原告隔绝来往,暗中将该房屋以母亲赠与的方式过户到被告名下,损害了其他相关权利人即原告方的合法权益,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次诉讼请求,在购买房改房时父亲李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升值所占房屋比例,儿女申请予以继承。
 
被告辩称
李某华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购买涉案房屋时李母的丈夫已经去世,而且李母去世前已经把该房屋进行处分,其处分经过法定程序,目前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财产来源合法;2、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房屋使用了李父的工龄,具体的工龄核算也无法确定;3、即使有工龄影响因素,在房改过程中工龄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不是谁都可以用来购买和使用,房屋属于李母的财产,可以由李母自由处分;4、涉案房屋房产属于李母,没有份额在李父身上,原告所述份额我方不认可。
另,李母购买房屋时由我方出资,购房款也应计算增值价值;房屋已于2010年过户至我名下,计算价值时应以过户时的价格为准。
 
本院查明
李父与李母夫妇共生育五名子女:李某强、李某清、李某路、李某思、李某华。李父于1997年12月16日因死亡注销户口,李母于2016年5月12日因死亡注销户口。
1998年11月11日,李母(买方,乙方)与公司(卖方,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根据市房改售房有关政策和《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实施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买卖订立本契约;甲方将北京市房屋建筑面积为70.71平方米的现住房,按照成本价每建筑平方米1450元出售给乙方,房价款为55035元。李母于2009年12月18日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证。
《出售公有住房情况调查表》载明,购买北京市房屋使用了李父的35年工龄、李母12年工龄。
2010年4月2日,李母(赠与人)与李某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将北京市房屋赠与李某华个人所有。同日,市公证处为此出具公证书。2010年4月29日,李某华取得北京市房屋所有权证。
2019年,李某强、李某清、李某思以赠与合同纠纷起诉李某华,要求确认上述《赠与合同》无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李某强、李某清、李某思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现已生效。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李父生前与李母共同生活,北京市房屋现价值为3800000元。
另,经本院向市规自委查询,北京市房屋档案中无李母购房时房价计算相关资料。经与公司联系,该单位表示无法还原房价计算方法。
 
裁判结果
一、李某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李某强折价款220000元;
二、李某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李某清折价款220000元;
三、李某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李某思折价款220000元;
四、驳回李某强、李某清、李某思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本案中,李母在李父死亡后购买北京市房屋,使用了李父工龄折抵并享受价格优惠,该优惠对应的财产价值部分,在李父死亡后应作为李父的遗产予以分割。李某路表示放弃继承,故李父的上述遗产由李母、李某强、李某清、李某思、李某华继承。李父生前与李母共同生活,李母可多分得遗产份额。
现李某华已实际取得北京市房屋,其应就李父工龄折抵优惠对应的财产价值部分给付相关权利人折价款。因无法还原房价计算公式,具体金额由法院结合上述房屋的房价计算情况以及工龄优惠情况、购买公房时的房屋价值及房屋现价值等情况予以确定。
综上所述,法院对李某强、李某清、李某思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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