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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购买农村祖遗房产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认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4-2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谭先生、谭某甲起诉称:2006年1月13日,我二人与两被告签订《房屋契约》,约定:两被告将其共有的位于XX县XX镇XX村25号的房屋以136800元的价格转让给我二人。我二人已向两被告支付全部购房款,两被告也向我二人交付了上述房屋。至此,案涉房屋由我方管理、使用及占有至今。另外,案涉房屋建于1950年,系1992年10月(XX县航拍时间)之前建造,系合法房屋。我二人与两被告签订的《房屋契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在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确认我方和被告之间签订的关于XX县XX镇XX村25号房屋的买卖合同有效;2、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孔先生、鞠女士均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证据。

  三、法院查明

  2006年1月13日,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一份《房屋契约》,双方约定:两被告将其所有的坐落于XX县XX镇XX村25号的房屋以136800元的价格转让给两原告,“立契之日买卖成交,房价款及此房契约等有关手续双方各自当面亲收完毕”。两原告依约支付了购房款,两被告也将讼争房屋交付给两原告。讼争房屋建于1950年,属被告孔先生祖遗房产,土地所有权性质为集体土地。XX县县城新区工程建设指挥部于2009年1月6日、XX县房屋拆迁产权调查领导小组于2009年3月2日分别确认讼争房屋“符合XX县房屋拆迁安置政策有关规定,予以承认房屋合法性,应予以补偿、安置”。

  四、法院判决

  确认谭先生、谭某甲与孔先生、鞠女士于2006年1月13日签订的关于XX县XX镇XX村25号房屋的买卖契约有效。

  五、律师点评

  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房屋买卖没有禁止性强制规范,目前作出禁止农村房屋买卖的规定只是一些政策性的文件,并不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讼争房屋建于1950年,不属于违章建筑物,系合法的农村居民房屋。原、被告之间就上述房屋签订的买卖契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原告已依约支付了购房款,现原告请求确认上述房屋买卖契约有效,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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