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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解析一起农村房屋连环买卖协议效力认定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4-2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曹先生起诉称:坐落于甲市XX镇XX村909号的两层砖木结构,建筑占地面积35.01平方米,建筑面积为70.02平方米,原是第三人康某甲父亲康大叔1975年建造。后经继承人确认由第三人康某甲继承,2013年再经政府及有关部门确认由康某甲继承拥有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1999年10月12日,第三人康某甲、黄女士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张先生。2000年5月3日,第三人张先生、娄女士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第三人马先生。2000年6月27日,第三人马先生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巨女士。2010年农历二月初十,第三人巨女士、巨某甲、钱女士再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被告许先生。2010年农历二月十九,被告许先生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我。各方均签订卖尽协议。所以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我和被告之间关于甲市XX镇XX村909号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二、被告辩称

  被告许先生、曹女士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

  第三人康某甲、黄女士、侯先生、刘女士、郭女士、张先生、马先生、巨女士、巨某甲、钱女士未陈述意见,亦未提供证据材料。

  第三人娄女士陈述称:张先生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第三人马先生时我不在场,但买卖是事实。

  三、法院查明

  康大叔是甲市XX镇XX村村民,1975年,康大叔建成坐落于甲市XX镇XX村909号房屋,土地性质为集体,现为两层砖木结构,建筑占地面积35.01平方米,建筑面积为70.02平方米。1999年10月12日,第三人康某甲、黄女士、侯先生及康某乙(故于2012年9月25日)将讼争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张先生。2000年5月3日,第三人张先生、娄女士将讼争房屋出售给第三人马先生。2000年6月27日,第三人马先生将讼争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巨女士。2010年3月25日(农历二月初十),第三人巨女士、巨某甲、钱女士再将讼争房屋出售给被告许先生。2010年4月3日(农历二月十九),被告许先生、曹女士将讼争房屋出售给原告,并于2015年1月12日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协议。2013年,讼争房屋经康大叔继承人刘女士、康某丙确认由第三人康某甲继承,甲市XX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亦确认由康某甲继承讼争房屋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四、法院判决

  确认曹先生与许先生、曹女士签订的关于甲市XX镇XX村909号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五、律师点评

  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房屋买卖没有禁止性强制规范,部分禁止农村房屋买卖的政策性文件亦并不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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