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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农村房屋可以买卖?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4-2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任某称,我与马某于2001年2月16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约定,我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x号房屋出售给马某。但是因国家政策规定,不允许农村房屋进行买卖,而且马某也不符合购买任某农村房屋的条件,为此,我曾找马某进行协商,未果。所以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并且不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2、被告辩称

 

  被告马某辩称:请求驳回任某的诉讼请求。不同意任某的所有诉求。

 

  二、法院查明

 

  任某系昌平区x村村民,该村x号院(以下简称涉案院落)登记土地使用者为任某。2001年2月16日,任某与马某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一份,内容为,卖方是任某。买方是马某。卖房人任某愿将院内坐北朝南的瓦房四间、东棚子贰间卖给马某。四至如下:东至墙外散水,西至墙外散水,南至墙外散水,北至房后散水,院内其它不动产(包括树、自来水等)一并随房归属买主马某。约定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买房人马某一次性付款后,卖方同时将房产移交给买方。该协议落款处卖方有任某签字,买方有张某作为马某的代理人签字,另有两位中证人签字,并加盖有昌平县x村村民委员会公章。

 

  契约一式叁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存一份。

 

  《房屋买卖契约》签订后,马某按约支付了购房款伍万叁仟元整,任某交付了房屋。2001年2月16日,马某向昌平县x镇人民政府交纳了契税2120元,并领取了契税证书。2001年3月4日,马某向昌平区x镇机关事务管理科交纳了房屋买卖管理费1590元。2001年3月,马某与昌平x镇x村村民委员会达成《补充协议》一份,内容为,马某买任某涉案院落及其院落内房,马某如果翻盖北屋正房时,必须给房后李某留2米道让出1米,等于合计3米宽。村委会给予马某补长,由原来(东西12.40米)加长2米,南北(13.50米)加长2米。如果马某不往前错1米,村委会不给办理任何手续,不翻盖保持现状。经村委会和马某协商达成协议。协议落款处有马某代理人代签字,证明人签字,并加盖有昌平x村村民委员会公章。2003年2月16日,马某申请翻建、新建涉案宅基地上房屋,提交了《新建翻建申请》,该申请上加盖有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村民委员会公章,并有负责人签字。

 

  之后,马某按申请对原有房屋进行了翻建、新建,其称现有房屋为北房4间、东房、西房、南房各2间。

 

  另查,马某原为农业户口,于2000年10月11日由x村x号迁往怀柔x学校。2008年3月10日又由昌平区x小区x号迁入昌平区x村×号,户别为非农业家庭户。任某户籍登记住址仍为昌平区x村×号,2006年转为非农业家庭户。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任某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本案中,任某与马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房屋买卖契约》加盖有昌平x镇x村村民委员会公章,马某亦就购房向镇政府相关单位交纳了契税和房屋买卖管理费。之后翻建房屋马某亦提交有村委会签字盖章的《新建翻建申请》。

 

  并且,在诉讼之前,马某已经将户口迁入所购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属于农村房屋买卖,可以认定为有效的特殊情形,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故任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马某腾退房屋,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驳回原告任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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