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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对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如何维权?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4-2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严某称,2017年10月8日,严某与黄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黄某将其单独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延庆区××小区××号楼××室(房屋面积75平方米)的小户型住房卖给严某,双方约定房屋价格为2000000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严某依约将2000000元房款支付给黄某,黄某收到房款后将房屋交付给严某。因涉案房屋为拆迁安置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黄某正在办理产权证,黄某承诺尽快办理产权证并于办理产权证后3日内协助严某办理过户手续。但时至今日,距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已过数月,黄某拒绝办理房产证,以致涉案房屋无法过户到严某名下。故向法院起诉。

 

  2、被告辩称

 

  黄某辩称,涉案房屋并没有卖给严某,黄某跟严某老公的公司借钱,房屋是抵押给严某的,当时之所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是因为黄某借款的数额达到50万元了,在严某的要求下才签订的。

 

  二、法院查明

 

  2017年10月8日,严某与黄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黄某将位于北京市延庆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卖给严某。该房屋系登记在黄某名下的定向回迁安置房。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2000000元,买受人需一次性向出卖人付清全部购房款。出卖人应当在2017年10月25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未能在2017年10月15日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可以选择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2%的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

 

  黄某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当天出具了说明一份,载明涉案房屋为黄某单独所有的拆迁安置房,《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涉案房屋正在办理产权证,黄某保证在产权证办理后3日内协助严某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手续。该份说明上有黄某的签字并加印指纹,时间为2017年10月8日。

 

  2017年10月11日,严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2000000元购房款一次性支付给黄某,黄某为严某出具了收条一张,收款人处有黄某的签字并加印指纹。另,黄某在收到全部购房款的当天又将大部分购房款从其银行卡中转出。之后,黄某未履行尽快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并协助严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合同义务。故严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案庭审过程中,严某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定向安置确认单一份、说明一份,以上证据共同证明严某与黄某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人为黄某,黄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际承诺尽快办理房屋产权证,并于办好产权证后3日内协助严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转账凭证一份、收条一份,以上证据共同证明严某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将房款支付给了黄某,黄某出具了收条,证明其已经收到了严某交纳的本案涉诉楼房的房款。

 

  黄某对房屋买卖合同不认可,称该份合同系黄某向严某借钱的时候,在严某的要求下签订的,黄某没有卖房的意思;对定向安置确认单认可;对说明不认可,并称严某并没有借给黄某200万元,故不认可该说明;对转账凭证真实性认可,称当时严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购房款打到了黄某的银行卡上,但是之后严某又将钱转走了;对收条的真实性不认可,对签字亦不予认可。

 

  黄某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一份,证明黄某没有收到严某支付的200万元款项(购房款),房屋买卖协议系假协议。经质证,严某对银行交易明细系复印件的真实性不认可,只称因为系复印件,无其他质证意见。

 

  另查,王某1与严某已于2016年协议离婚,王某1本人与黄某之间不存在任何借贷关系。另外,严某与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黄某一直不配合过户,现本案涉诉房屋仍未办理正式产权证书,现涉案房屋已经由严某对外出租。

 

  此外,经法院向案外人李某询问得知,黄某近年来向他人借款较多。黄某之前分两次向其借款共计25万元,在严某向其支付涉案房屋的购房款200万元后,黄某将其中的178万元转入了李某账户中,当时称由李某先行代为保管,需要的时候再向李某要该笔款项。后来由于黄某的债权人索要欠款的缘故,黄某因无力支付,已经从经常居住地搬走,迄今下落不明。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1.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办理位于北京市延庆区××镇××小区××号楼××室的房屋产权证,并在黄某取得上述房屋产权证后3日内协助严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驳回严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的严某与黄某于2017年10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严某、黄某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另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黄某在庭审过程中虽然提出其并没有卖房的意思,只是在向严某借款的过程中在严某的要求下签订了该份《房屋买卖合同》,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或被欺诈、被胁迫等法定情形或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显失公平之情形;故法院有理由认定转账手续以及流程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严某与黄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在买受人严某已经将涉案房屋购房款支付给黄某的情形下,作为出卖方的黄某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并协助严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结合黄某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当日出具的《说明》中的承诺,黄某应在涉案房屋产权证办理后3日内协助严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本案中严某起诉要求黄某及时办理涉诉房屋的房产证并协助严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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