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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因无购房资格,出资购房登记在父母名下的产权归谁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10-1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李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丰台区1号房屋中37.5%的所有权归我所有;该房屋中12.5%的所有权归王某珊所有;该房屋中37.5%的所有权归李某平所有;2、请求我与四被告共同依法继承李母所有的北京市丰台区1号房屋中12.5%的所有权份额;3、如上述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我只要求房屋依法继承,按份共有,只要求确认份额,相互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事实和理由:北京市丰台区1号房屋系用2000年拆迁1号所得拆迁款购置所得,登记于李母名下。拆迁1号时有在册人口5人,实际居住人口8人,分别为户主、之子、之子、之儿媳、之孙;户主、之妻、之女。后拆迁款部分进行了分配,并使用剩余拆迁款购置了上述房屋。我认为诉争房屋应按出资额分割,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刚辩称,李某文所述不符合事实,我不认可。我的意见诉争房屋原、被告按份共有,只要求确认份额,份额由法院确定,相互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李某军辩称,拆迁后已将拆迁款中的130000元分给了李某文、李某平,剩下的钱款购置了诉争房屋。我的意见是诉争房屋原、被告按份共有,李某振继承人享有50%份额,其余人对余下的50%份额按份共有,平均分配,相互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李某平辩称,我对诉争房屋的意见是原、被告按份共有,只要求确认份额,份额由法院确定,相互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王某珊辩称,当初我们想自己购房,但没有能力,李母一直随我们生活,当初李母有意愿谁照顾她房子归谁。我对诉争房屋的意见是诉争房屋原、被告按份共有,李某振继承人享有50%份额,其余人对余下的50%份额按份共有,平均分配,相互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本院查明
李父与李母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五子,即长子李某刚、次子李某军、三子李某文、四子李某平、五子李某振。李某振与王某珊系夫妻关系,婚后生有一女李某芳。李父于1983年11月22日因死亡注销户口。李某振于2017年4月5日死亡。
2000年8月4日,李母与北京C公司、北京市拆迁服务公司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
李母获得货币补偿后分给李某文、李某平每人65000元。后李母用余款购置了位于丰台区6号房屋,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2012年6月29日李母因死亡注销户口。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6号房屋由李某文、李某芳、李某刚、李某军、李某平、王某珊按份共有,其中李某文、李某刚、李某军、李某平每人享有20%的份额,李某芳、王某珊每人享有10%的份额,李某文、李某芳、李某刚、李某军、李某平、王某珊相互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均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
二、驳回李某文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李某军、王某珊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位于丰台区6号房屋系李母个人财产,李母生前未留有遗嘱,其死亡后,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因李某振死于李母之后,故其应继承的份额应由其继承人王某珊、李某芳继承。李某文要求判令位于北京市丰台区1号房屋中37.5%的所有权归其所有;该房屋中12.5%的所有权归王某珊所有;该房屋中37.5%的所有权归李某平所有;要求其与四被告共同依法继承李母在北京市丰台区1号房屋中12.5%的所有权份额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李某军、王某珊要求诉争房屋由原、被告按份共有,李某振继承人享有50%份额,其余人对余下的50%份额按份共有,平均分配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对李某文、李某刚、李某平要求诉争房屋依法继承,按份共有,相互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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