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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 解答自书遗嘱继承纠纷怎样维权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12-2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史大柱诉称:史伊、韩岩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原被告四子女。二人共有房屋位于丰台区309号房屋,该房屋产权登记人为韩岩。史伊、韩岩相继去世,去世前二老的生活一直由原告照料,并留有一份自书遗嘱,明确表示由原告继承309号房屋,遗嘱见证人聂斌、郭凯。三被告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2、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3、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史二柱、史三柱辩称:立遗嘱一事并非父母的真实意思,不认可遗嘱的真实合法性,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史四柱辩称:立遗嘱一事并非父母的真实意思,不认可遗嘱的真实合法性,见证人聂斌充当遗嘱见证人时并未取得律师执业证,其见证应当认定为无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韩岩。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由律师郭凯、实习律师聂斌在场见证并制作《见证书》,证明该遗嘱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庭审中,遗嘱见证人聂斌出庭作证,证实原告所述为事实。三被告认为二老不会写字,且遗嘱的见证应当在律所进行,故不认可遗嘱有效性。长城司法鉴定对遗嘱的笔迹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证实了系被继承人本人签字。
 
  四、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
  (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史大柱负担。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本案中,史伊和韩岩共同立下一份自书遗嘱处分其共同财产,并由两名律师充当见证人出具《见证书》,其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且综合原被告的叙述、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该遗嘱系二位被继承人作出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应当属于合法有效的遗嘱。被告史二柱、史三柱和史四柱抗辩所主张的遗嘱非二位被继承人本人的真是意愿,由于其三位被告并不能提供证据加以佐证,根据证据规则原则,其三人应当承担对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该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原告史大柱向法院申请的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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