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舒大霞诉称,舒蕾与赵琴一系夫妻关系,原告、舒二霞、舒三霞、舒大霞、舒四霞系二人子女。赵琴一去世后,舒蕾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青宅小区203号房屋。舒蕾订立自书遗嘱,明确表示因为原告独自照顾舒蕾晚年生活,其决定其名下的青宅小区203号房屋由原告一人继承。现起诉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处理涉案房屋;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
二、 被告辩称
舒二霞、舒三霞、舒四霞辩称,父亲舒蕾立遗嘱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认可该遗嘱,请求法院按法定继承处理涉案房屋,并按法定继承处理被继承人存款。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因原被告双方都无法提供充足有效的关于被继承人订立自书遗嘱期间精神状况的客观材料,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无法对被继承人舒蕾在订立自书遗嘱期间的行为能力出具准确的鉴定结果。经北京长城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自书遗嘱中立遗嘱人处的“舒蕾”签名字迹系本人填写。原告舒大霞代被继承人保管其个人医药费及银行存款,被告舒二霞代领并代为保管被继承人的抚恤金、丧葬费。
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房屋由原告继承所有;
(2)原告保管的被继承人存款、利息及工资余额归原告所有;原告分别给付三被告折价款人民币一万元;
(3)原告处的被继承人医药费归原告所有;原告分别给付三被告折价款人民币六千元;
(4)被告舒二霞处的被继承人抚恤金、丧葬费归舒二霞所有;舒二霞分别给付舒大霞、舒三霞、舒四霞折价款人民币一万元。
(5)鉴定费由舒三霞、舒二霞、舒大霞、舒四霞各负担一千元。
(6)评估费由舒二霞、舒三霞、舒大霞、舒四霞各负担一千元。
(7)文检费由舒大霞负担。
(8)案件受理费由舒大霞负担二万元;由舒二霞、舒三霞、舒四霞各负担八百元。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本案中,涉案房屋及原告保管的被继承人存款及工资余额均系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被继承人有权对其个人享有的合法财产进行处分。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留有遗嘱的,即按照遗嘱办理。原被告四人作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皆享有法定继承权。根据原告提交的被继承人所立遗嘱,三名被告均主张遗嘱的无效,但其均不能提供能够证明遗嘱并未订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根据证据规则原则,三名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其所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且该份遗嘱依法经鉴定,签字系被继承人本人所签,再无其他证明资料的情况下,法院有理由认定该自书遗嘱系被继承人本人的真实意愿,该遗嘱合法有效。综前所述,原告向法院提出的依照遗嘱继承涉案房屋的主张有理有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被继承人的存款、利息、工资余额、医药费补偿、抚恤金、丧葬费在自书遗嘱中并未提及,故该部分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四名原被告都有继承权。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