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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 代理的一起借名买房合同纠纷案件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12-21


  内容简介:借名买房合同中,约定了所购房屋权利归属的,如该借名买房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及政策,可认定该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合同中约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条款也有效。对签订借名买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案件情况:      蒋丽与何敏系朋友关系。2012年6月11日,蒋丽实际出资以何敏的名义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某房屋,双方口头约定,何敏挂名,房屋实际所有权人归蒋丽所有,待产权证下发之后,蒋丽可以随时要求何敏办理过户手续。2013年7月蒋丽办理了入住手续,同年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至今。同年,何敏为蒋丽出具了“关于房屋权属的证明”,再次重申自己只是挂名,明确在房屋产权证下发后1个月协助蒋丽办理过户手续。同年年底,蒋丽告知何敏房屋的产权证已经下发,要求何敏一直拖延不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蒋丽将何敏起诉至法院,要求对何敏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案件审判过程:     我作为蒋丽的代理律师参加了诉讼。在庭上发表观点如下:一、当庭提交“房屋权属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何敏只是挂名购房,同时可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的真实性。 二、原、被告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的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房屋的所有权应该属于我方当事人,被告应配合我方办理该房屋的相关过户手续。      何敏辩称:我对“房屋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我也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原告蒋丽。故判决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某房屋属于原告蒋丽,被告何敏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协助蒋丽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解析:      本案的焦点是:原告是否出资以被告的名义购买房屋;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一、本案所涉及的是一个“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问题。所谓“借名买房”,是指购房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与房屋出卖方签订合同购买房屋的行为。在我国,因规避法律或政策、借用特定个人购房资格等原因,借名买房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迂回战术”虽然巧妙地避开了一些法律上或政策上的限制,但也给时间购买人带来一些风险。    二、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的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房屋的所有权应该属于原告蒋丽,被告应配合其办理该房屋的相关过户手续。       如果尚未能解答您的疑问,欢迎光临房地产律师网靳双权律师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标签:房地产专业律师    房产律师   北京房产律师  二手房律师    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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