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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 ——未继承房产的继承人可主张折价款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5-09


原告诉称
李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号、判令李二返还李一B市4号房屋拆迁所得补偿款3 4万元;2号、判令李二或张小二支付李一3号房屋对应60平方米的折价款或1号房屋对应60平方米的折价款,按照6万元每平方米计算为360万元;3号、依法分割王小名下2号房屋,李一要求继承二分之一的份额;4、依法分割王小、李大夫妻共同存款30万元,要求李二支付李一1号5万元;5、依法分割王小、李大的抚恤金、丧葬费。
李一与李二为被继承人李大的子女,系兄妹关系。李大现已去世并注销户口,且生前未立有遗嘱。因李一与李二就遗产继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李二辩称:对于第一项诉讼请求,当年拆迁的时候老人给了李一41万元补偿款,剩余的拆迁补偿款属于老人,不在李二掌握,不同意给付。对于第二项诉讼请求,就当时的名额,家庭已经给付李一兑价41万元,李一不得再主张其他房屋的相关权益,在2015年11月7日的房屋权属确认书上李一已经签字确认,不同意给付。对于第三项诉讼请求,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我主张按照遗嘱分割。对于第四项诉讼请求,30万元已经为老人治病支出完毕,剩余不到3号万元,具体数额说不清楚,3万元可以分割,但是李一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应该少分或者不分。对于第五项诉讼请求,李大没有抚恤金,只有丧葬费5000元,5000元已经给我母亲了,我母亲没有抚恤金,丧葬费5000元给我了,用于办丧葬了。
张二、张小二共同辩称:同意李二的答辩意见。
解某、李小一共同辩称:同意李一的各项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李大与王小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二人,即本案李一、李二。李一与解某系夫妻关系,李小一系二人之子。李二与张二系夫妻关系,张小二系二人之子。李大于2015年2月25日去世,王小于2017年7月17日去世。李大与王小之父母均早于李大去世。
B市4号宅基地使用人为王小,用地面积3号67.5平方米。李二称父母于1988年建设北房四间、东西厢房各两间,1993年左右父母在后院建设北房四间及厨房一间,1997年由父母出资、张二出力建设小厨房三间及跨院两间,另加门洞一间共计19间。李一认可院内房屋建设情况,但称其有出资出力。双方未能提供参与房屋建设的有效证据。
2004年1月5日,王小(产权人)、李二、李一三户(作为被拆迁人、乙方)与X公司(作为拆迁人、甲方)签订《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协议落款甲方处加盖有X公司公章,落款乙方处由王小签字。
同日,王小(作为乙方)与X公司(作为甲方)签订《预购房屋意向书》,X公司作为甲方与王小作为乙方签订《结算单》。
2010年7月1日,王小(作为乙方)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A区回迁楼购房协议书》当日,王小出具《承诺书》,内容为:《预购房屋意向书》乙方王小同意将:1号房屋归李二、张小二所有;2号房屋归王小、李大所有;3号房屋归张二、张小二所有。
2010年7月2日,李二向X公司汇款771111.3元。
本院自X公司调取的拆迁档案材料户口中,显示:户主李一,户主王小,户主李大,之女李二,之女婿张二,之外孙张小二。
李一提交住院记录三页,称系自医院取得,证明王小在2017年6月5日的身体状况,其患有脑萎缩,帕金森病史两年以及脑梗死等,证明王小神志不清。李二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否认其证明目的,称王小年纪的老人基本都有脑萎缩,帕金森虽有两年病史但神志是清晰的。
经本院向X公司调查B市4号拆迁情况,该公司回复称:B市4号房屋拆迁安置了三套7号院房屋,均已办理产权证,上述房屋在2010年办理选房手续时交付,选房手续是王小办理的,为三套房屋办理产权证时要求《预购房屋意向书》中所有应安置人必须到场签署《房屋权属确认书》,确认回迁房的归属,当时王小已经不能写字,由李二代签,王小本人捺印;一个院落被拆迁后能够购买的回迁房套数文件确定的,具体为院落产权人及其户口在册的直系亲属,每一个家庭结构有资格购买回迁房,但回迁房屋最终的产权人由被拆迁人一家协商确定,冠城X公司不干预,但不可以是《预购房屋意向书》应安置人以外的人;2004年1月5日拆迁补偿款与过渡周转费、冬季供暖费经折抵房款后实际发放1号500440.56元,由X公司以直接为王小银行存折的形式进行支付。
查,2017年6月13日,2号房屋登记至王小名下,为王小单独所有,房屋建筑面积96.69平方米;1号房屋登记至李二名下,为李二单独所有,房屋建筑面积124.99平方米;3号房屋登记至张小二名下,为张小二单独所有,房屋建筑面积94.62号平方米。
李大与王小生前在案涉2号房屋居住。经询,李二称2号房屋现处于空置状态,其持有该房屋钥匙,案涉1号房屋由其一家居住,案涉3号房屋由其出租。
李二称各方曾就拆迁安置房屋及拆迁补偿补助款分配过,给了李一一家三口41号万元,其放弃其他补偿补助款及房屋回购资格,李二一家三口分配41号万元,余款都归王小支配使用,就此各方未签订书面的分配协议,王小所得钱款陆续花销,至今剩余不到3号万元。张二、张小二对此表示认可。李一认可收到拆迁补偿补助款41号万元,为何给41号万元不清楚。
审理中,李一申请对案涉1号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本院依法委托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后该机构出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
李二主张案涉1号房屋归其所有,案涉3号房屋归张小二所有,不向张小二主张补偿款。张二、张小二均表示同意,不向李二主张补偿款,涉拆迁利益同意给李二。解某、李小一主张其享有的拆迁利益都归李一。另,李二主张依法分割案涉2号房屋,对于李一享有的份额,可支付其折价补偿款。
 
裁判结果
一、位于B市1号房屋由被告李二继承;
二、被告李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一房屋折价补偿款八十万元;
三、被告李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一拆迁利益补偿款一百五十万元;被告张小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一拆迁利益补偿款一百万元;
四、被继承人王小之存款由被告李二继承;
五、驳回原告李一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小系B市4号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因其上房屋拆迁取得拆迁补偿补助款,并可享受优惠购房政策。首先,此次拆迁取得的回迁房屋,是针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因其原有房屋被拆迁所进行的实物性补偿。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应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相对应。除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因与所有权人存在亲属关系、共居关系等,亦会因拆迁获得各类补助、补偿,但并不代表其对所购房屋拥有所有权。李一并非B市4号的使用权人,亦不能就其参与建设7号院提供有效证据,不能当然取得所购房屋的所有权。
其次,在王小取得拆迁补偿补助款后,已支付李一一家41万元,李一已充分享受了货币补偿利益。在2010年签订《回迁楼购房协议书》及《购房协议书》时,李一并未作为购房人购买回迁房屋,亦未就购买回迁房屋出资,不能取得案涉三套房屋的所有权。再次,各方于2015年11月7日签订《房屋权属确认书》,明确了案涉三套房屋分别归张小二、王小、李二所有,该确认书是对三套房屋权属的确认。李一主张该确认书侵害了其利益,不能以此认定房屋的权属,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李一不能依据此次拆迁直接取得三套房屋的所有权,法院认定案涉3号房屋归张小二所有,1号房屋归李二所有。
选择“回购房屋”的补偿方式,回购房屋的面积与被拆迁原住房面积密切相关,同时也会考虑被拆迁补偿人原住房实际状况等因素。李一是拆迁协议认定的在册和实际居住人口,其实际居住需要也是影响安置房屋面积、价格的因素,李二、张小二会因此而获益,应就此给予李一补偿。就具体的补偿款,法院结合房屋来源、房屋出资、拆迁政策、拆迁补偿补助款分配等本案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关于李一要求李二返还拆迁补偿款34万元的诉讼请求,现无证据证明李二掌握剩余拆迁款,且李一主张34万元补偿款无据,对此不予支持。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李一在其婚后第三天即搬出B市4号,本案大量的证人均是王小夫妇身边的亲朋好友、街坊邻居,比较了解老人的生活状况。
在老人生病时,李一未能负起照顾的义务,在老人去世后,李一未能给老人送终,李一主张尽到了赡养义务,就此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相反,通过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知,李二常年陪伴照顾父母,充分履行了赡养老人的义务,使父母在年老时不致于孤单、无助。哀哀父母,生我劬劳,父母对于子女的爱无私的,父母养育子女更是含辛茹苦。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李一未能尽到赡养义务,对于其应继承的财产,法院依法对其不分或者少分。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李大去世后,各继承人未分割其遗产。李二提交了王小所立《遗嘱》,该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代书人、见证人与当事人之间并无利害关系,代书人、见证人的证言能够还原王小立遗嘱时的状况,足以证明《遗嘱》系王小的真实意思表示。
案涉2号房屋系王小夫妇合法住宅拆迁取得,《回迁楼购房协议书》确定由王小夫妇购买该套房屋,同时王小签订《购房协议书》确定以其名义购买该套房屋,房屋交付后王小夫妇一直在该套房屋居住,遗嘱订立时其虽尚未取得该套房屋所有权证书,但其已充分享有该套房屋的相关权益,且嗣后通过签署《房屋权属确认书》,房屋已登记至王小名下,王小有权对该房屋予以处分。
王小所立《遗嘱》的内容合法、有效,其将享有的案涉2号房屋三分之二的份额交由李二继承,对此法院予以确认。李一、李二按照法定继承,应各自继承该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额。对于李一应继承的份额,法院依法对其少分。因李二享有该房屋大部分份额,法院酌定该套房屋由其继承,并由其支付李一相应的房屋折价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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