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房产诉讼

律师介绍
执业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房产诉讼 >

房产律师 ——父母子女共同出资翻建的房屋产权归谁享有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5-17


原告诉称
李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分割B市1号院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款1935382元。
李一系李大之子,李小一系李一之女,李大孙女。2019年12月10日,李大作为涉案房屋的被拆迁人,委托案外人王五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拆迁单位)签订了《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拆迁协议)。涉案房屋归李大所有,李大系被拆迁人,亦是宅基地使用权人,故补偿款中涉及到房屋、附属物及宅基地的款项均应归李大所有。李一与李小一作为被安置人口,仅享有临时安置补助费,每人4000元。
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分割上述拆迁补偿款。
 
被告辩称
李一辩称,涉案房屋系李大以李一祖父之名购买,王大亦立遗嘱将涉案房屋赠给李大,故涉案房屋系李大所有。认可李大关于房屋及宅基地各项补偿款均归其所有的意见。
李小一辩称,涉案房屋系李大所有,但李小一为三个被安置人之一,故主张分割三分之一拆迁补偿款。
 
本院查明
李大与王小系夫妻,育有李一、李二两子,李小一系李一之女、李大孙女。B市2号(以下简称2号院)系王小老宅,一家人在此居住。王大系王小之父,王小于1993年10月19日去世,王大于2009年7月31日去世。涉案房屋系王大于1998年购买,王大生前立下遗嘱,其去世后涉案房屋归李大所有。涉案房屋于2009年被翻建,李大称是其自己出资翻建。李一称翻建时其刚大学毕业,对翻建涉案房屋未出资出力,系李大与李二翻建。经本院与李二调查,其表示对涉案房屋不主张权利。
2019年12月10日,李大作为涉案房屋的被拆迁人,委托案外人王五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协议。根据该协议,拆迁单位向李大共计支付1935382元,其中评估价款1330714元,停产停业损失77280元,搬家补助费5000元,设备移机补助费400元,临时安置费12000元,容积率控制补助费59988元,工程配合奖150000元,宅基地无违建奖100000元,提前签约奖200000元。涉案房屋被安置人口被认定为李大、李一、李小一,可共计购买190平方米回迁安置房。
另查,李大、李一、李小一、李二、王五、王大6均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在3号院内。涉案房屋系空户,李大在此经营日用品店。李一已离婚,其女李小一跟随生母在H市生活。李大未为李二与李一二子分家,拆迁时户户口均在3号院内,一户拥有二处宅基地,拆迁时拆迁单位根据他们家庭情况,进行了分户,李大与李一、李小一被分到涉案房屋内,李大作为涉案房屋被拆迁人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协议,李二作为2号院被拆迁人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协议。
 
裁判结果
一、李大享有B市1号房屋拆迁补偿款共计1213754.5元;
二、李一享有B市1号房屋拆迁补偿款共计717627.5元;
三、李小一享有B市1号房屋拆迁补偿款共计4000元;
四、驳回李大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利害关系人均认可涉案房屋系李大翻建,李大亦提交了相应证据,又无其他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涉案房屋重置成新价款与装修、设备及附属物补偿款归李大个人所有。根据调查可知,李大、李一、李小一与李二一家人均在2号院户内,涉案房屋为空户,因一户家庭拥有2处以上宅基地,拆迁单位根据他们家庭情况,进行了分户,将李大、李一、李小一分到9号院内,李大、李一、李小一又均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原则上三人均是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人,但因为李小一系空挂户,已经跟随生母在H省生活,故其实际已不再是涉案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应由李大、李一二人各享有1/2。
停产停业损失、搬家补助费、设备移机补助费均是针对实际经营者、房屋所有者、实际使用者及设备所有者的,故以上补偿归李大所有。临时安置费系针对被安置人员进行的补偿,故李大、李一、李小一应各享有1/3。容积率控制补助费、宅基地无违建奖系针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故该费用仍由李大、李一各享有1/2。工程配合奖、提前签约奖系针对被拆迁人的,但被拆迁人仅是代表人,其是否签约,取决于被拆迁房屋及宅基地内所有利益相关人员的共同意志,李大、李一均应享有,李小一作为空挂户不应享受该奖励,故该奖励由李大、李一各享有1/2。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